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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医保处字﹝2020﹞11号

索引号 : MB1513297/2020-23540 文  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医保处字﹝2020﹞1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谱爱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咸宁谱爱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695119381P

住所(住址):咸安区永安大道159号  

一、违法事实

2019年6月4日,本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检查组人员,对你单位基础管理、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协议、医疗服务质量,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医保医疗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违规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虚记药品收费

1.“注射用头孢替唑钠” 实际销售使用总数量1850支,与上传医保结算数量2030支,相差180支,涉及费用金额6084元,医保基金额度4855.03元;

2.“注射用盐酸氨溴索” 实际销售使用总数量125支,与上传医保结算数量696支,相差571支,涉及费用金额3997元,医保基金额度3189.61元;

3.“注射液用脑蛋白水解物” 实际销售使用总数量155支,与上传医保结算数量171支,相差16支,涉及费用金额392元,医保基金额度312.82元;

4.“复方甘草片”实际销售使用总数量67盒,与上传医保结算数量125盒,相差58盒,涉及费用金额725元,医保基金额度578.55元;

5.“硝苯地平缓释片” 实际销售使用总数量70盒,与上传医保结算数量96盒,相差26盒,涉及费用金额 585元,医保基金额度466.83元;

6.“复方氨基酸注射液(3AA)”实际销售使用总数量82瓶,与上传医保结算数量108瓶,相差26瓶,涉及费用金额312元,医保基金额度248.98元。

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调查取证笔录;

2.《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告知函》(咸医保函﹝2019﹞8号);

3.咸宁谱爱医院对《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告知函》回复核说明;

4.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违规金额确认书;

5. 《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存在违规问题处理的决定书》(咸医保函﹝2019﹞31号)。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医保医疗费用结算情况中存在虚记药品收费违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咸医治办发﹝2019﹞1号)“重点检查任务方面……(一)重点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等手段,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4.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规定。

2020522日,本单位已依法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对于当事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医保医疗费用结算情况中存在虚记药品收费违规的行为,涉及医保费9651.8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9303.64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汉口银行咸宁分行营业部(帐户: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621011000002853)。逾期不缴纳,按罚款金额每日加处3%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