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0-2354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医保处字﹝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当 事 人:咸宁王氏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高新温泉王氏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00MA4C3LXC7K
住所(住址):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578号
一、违法事实
2019年6月5日-10日,本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检查组人员,对你单位基础管理、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协议、医疗服务质量,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医保医疗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违规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虚记诊疗项目收费
1.在无相关记录和报告单的情况下,收取“疾病健康教育”项目费用,涉及453人,收费次数460次,每次收取2元,涉及费用金额920元,医保基金额度743.36元;
2.在无相关记录和报告单的情况下,收取“健康咨询”项目费用,涉及453人,收费次数459次,每次收取4元,涉及费用金额1836元,医保基金额度1483.48元;
3.在无相关记录和报告单的情况下,收取“红细胞沉降率测定”项目费用,涉及344人,收费次数346次,每次平均收取12.42元,涉及费用金额4300元,医保基金额度3474.40元;
4.在无相关记录和报告单的情况下,收取“粪便隐血”项目费用,涉及273人,收费次数275次,每次收取8元,涉及费用金额2200元,医保基金额度1777.60元;
5.“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阴道镜检查”、“常规心电图”等检查项目,有收费记录无报告单,涉及13人次,涉及费用金额 1768元,医保基金额度1428.54元 。
(二)虚记检查检验项目收费
住院号20180531000002患者刘某某,住院号20180530000002患者陈某某,住院号20180528000002陈某某,住院号20180525000002患者熊某某,四位患者的彩色多普勒检查报告单上图片的检查时间与患者住院时间不符,涉及费用金额11228.14元,医保基金额度9072.34元。
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调查取证笔录;
2.稽核调查约谈笔录;
3.《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告知函》(咸医保函﹝2019﹞10号);
4.咸宁王氏中医医院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告知函》的回复;
5.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违规金额确认书;
6. 《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存在违规问题处理的决定书》(咸医保函﹝2019﹞29号)。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医保医疗费用结算情况中存在虚记诊疗项目收费、虚记检查检验项目费用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咸医治办发﹝2019﹞1号)“重点检查任务方面……(一)重点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等手段,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4.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的规定。
2020年5月22日,本单位已依法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对于当事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医保医疗费用结算情况中存在虚记诊疗项目收费、虚记检查检验项目费用等违规行为,涉及医保费17979.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共计35959.44元的行政处罚。其中:虚记诊疗项目收费罚款人民币17814.76元;虚记检查检验项目费用罚款人民币18144.68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汉口银行咸宁分行营业部(帐户: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621011000002853)。逾期不缴纳,按罚款金额每日加处3%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