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6-2319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委托单位: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葛思源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小红 职务:副主任、四级调研员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就近管理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医疗保障工作,避免多级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控,经咸宁市医疗保障局研究,决定委托咸宁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在辖区范围内行使咸宁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范围
咸宁市辖区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自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之日起以咸宁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按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措施权除外),跨区域案件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局指定管辖或直接办理。
(二)在开展委托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提交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在法制审核后,还应当提交委托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六)《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八)《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九)其他有关的医疗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四、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一)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违纪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四)与受委托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解除本委托书,并向相关主管单位提出追责问责建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及范围。
五、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四)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外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执法人员的过错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其内部责任;
(五)因委托执法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委托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体依法应诉并承担相关法定费用。若因受委托单位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败诉或产生额外费用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向受委托单位追偿。
六、委托期限
(一)自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书;
(二)委托期间因法律修订、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不能继续委托执法及法制审核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七、其他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三)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件与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期间,委托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依法使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
(五)本委托书期限届满,双方未签订新的委托书的,本委托书自动失效。确需继续委托的,双方应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协商并重新签订书面委托书。
附件: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