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2-0993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市医疗保障局 2022 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目 录
第一部分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说明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六)2022年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部分2022年部门预算表第一部分 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
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基金监管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 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医疗救助,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
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改革,拟定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药服务管理与招标采购科。组织落实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第二部分 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2022 年市医疗保障局收入预算总额为917.94万元(其中:局机关
555.17 万元,所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362.77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95.42万元(其中:局机关 57.57万元,所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37.85万元),其中:办公费8.6万元、印刷费2.11万元、水电费3万元、邮电费1.54万元、差旅费7.76万元、维修(护)费0.61万元、公务接待费2.62万元、工会会费6.74万元、福利费6.4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5.7万元,占预算总额的0.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公务接待费3.22万元。“三公”经费较2021年增加0.52万元,增长9.12%。主要增长原因,2021预算中对公务接待费预计不足及2022年将开展新业务项目。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市医疗保障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咸宁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2021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14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12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单位保有车辆共有1辆,无变化。
(六)2021年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绩效开展情况:2021年市医疗保障局项目支出4943 万元,各项目均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及评审、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关注项目目标与预算内容、工作计划的一致性,形成了科学合理、规范完整且可量化、可评价的指标体系。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有关情况说明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等以外的上级财政部门交办任务相应安排的资金。
(三)上年结余(转):指上年度结余转入经费。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行政运行(项):指 XX 部门机关及所属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一般行政管理(项):指 XX 部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科研、监督检查、项目评审等项目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机关服务(项):指 XX 部门机关用于办公楼日常维修维护等后勤保障服务的项目支出。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 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