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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首批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 带量采购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MB1513297/2020-17945 文  号 : 咸药采联办〔2020〕6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做好首批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 带量采购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0-28 18:30

各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工作相关要求和省联采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0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首批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工作,现将《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首批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执行集采结果。我省首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三个品种(冠脉扩张球囊、一次性使用精密输液器、医用胶片)谈判平均降幅达到85%,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全省集采工作要求,统一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入院配送其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中选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中选企业产品正常使用

二、严格把握时间节点,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县()医疗保障局要压实责任担当,督促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时间节点,确保在2020年10月31日起,各医疗医疗机构执行集采结果。集采周期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首批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中约定周期执行,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保证货款结算。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认真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各参与医疗机构的采购预算金额,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两期预付款总计不低于医疗机构采购预算的90%。各参与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在集采耗材入后的30天内,向约定企业支付货款,确保回款及时,降低企业成本。

四、加强多部门联动,协同推进集采成果落地。请各成员单位认真比照省直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部门职能权限,协同推进中选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首批湖北省医用耗材集采结果按时、按要求落地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首批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0〕2号)


咸宁市药械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