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1-2493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医保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7-22 16:05:21
关于享受医保待遇问题的问答
问题一
问: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能不能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但因企业破产、消亡或者个人原因辞职,就业方式发生变化时,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并办理险种关系变更。险种关系变更一定要及时,否则,发生停保,再参保时,会被作为新参保,而有等待期,这会影响你的待遇享受。
问题二
问:新生儿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1.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2.新生儿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死亡的,出生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新生儿在出生当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出生年度和出生次年度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政策规定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
问题三
问:我市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的要求?
答:累计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题四
问:我市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一)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1.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及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2.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年龄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补缴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3.统筹区外转入的人员,在原统筹地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参保人员2001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转业军人的军龄;除儿童、学生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上四种情形,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问题五
问: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以后如果某职工前期一直在参加生育保险,六月份转到另一家新单位继续参保,那么七月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六
问:2020年某单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及时给职工缴纳医保,如果后期补缴之后还可以报销已产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欠费期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