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6-2124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对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9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市公安局:
现将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9号建议提出的《关于优化咸宁市外来人员居住证办理时限及流程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一、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当前医保政策及《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3 号)规定,异地就医备案由参保地负责。因此,外地来咸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由该人员参保所在地办理,在咸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亦由参保地报销。
二、针对代表提出的“医保关系已备案至咸宁,原籍地
医保无法使用,形成“保一边、丢一边”的困境,增加就医负担和风险”问题,答复如下:
该问题在我省不存在。根据当前医保政策,我省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地及参保地可同时进行医保结算,不存在“保一边、丢一边”的问题。
三、针对具体建议中提出的“5.受理即享医保待遇:凭《居住证受理回执》即可办理医保异地结算,无需等待证件制作完成”,答复如下:
我省已实行。我省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作为认定材料,正常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四、针对具体建议中提出的“6.建立临时备案机制:对暂未领证但急需就医者,允许先电话/网上备案,后补居住证材料,实现“两地通办、即时报销”,答复如下:
我省已实行。我省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在办理备案时,如参保人员暂时无法提供相应备案认定材料,可通过签署个人承诺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采用承诺制备案的,须在备案申请提交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齐有效的认定材料,如未按时补齐材料后续将无法再次使用承诺制备案,只能通过正常提交完整材料的方式办理备案。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