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2-3004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做好2021年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06
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关于交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要求,为高质量做好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医疗保障局成立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周少川 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
副 组 长:熊新元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万美英 党组成员、副局长
蔡正权 党组成员、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成员由晏雄伟、朱敏、付斌、上官征、张艳、徐宁、魏烽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万美英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晏雄伟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主办件5件(其中人大建议4件,政协提案1件)。
1、市人大五届五次会议第007号建议,程国剑代表提出“关于将依法由第三方负担但第三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部分由医保按比例报销的建议”。
责任领导:熊新元,责任单位:待遇保障科(基金监管科),责任人:朱敏。
2、市人大五届五次会议第044号建议,鲁昌宏代表提出“关于理顺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工作的建议”。
责任领导:熊新元,责任单位:待遇保障科(基金监管科),责任人:朱敏。
3、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7号建议,何琼珍代表提出“关于建立高新区与咸安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责任领导:熊新元,责任单位:待遇保障科,责任人:朱敏。
4、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8号建议,饶耀华代表提出“关于严格实行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议”。
责任领导:熊新元,责任单位:待遇保障科,责任人:朱敏。
5、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95号提案,王林甫、刘传龙、曾娴、杜欣艳委员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扶贫长效机制的建议”。
责任领导:熊新元,责任单位:待遇保障科,责任人:朱敏。
(二)会办件9件(其中人大建议2件,政协提案7件)
1、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4号建议,黎新良代表提出“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主办单位为市卫健委。
责任领导:熊新元,责任单位:待遇保障科,责任人:朱敏。
2、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5号建议,蔡天晶代表提出“关于完善医院患者‘恶意逃费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议”,主办单位为市卫健委。
责任领导:蔡正权,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责任人:徐宁。
3、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01号提案,农工党咸宁市委会提出“建设基层卫生体系一体化 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主办单位为市卫健委。
责任领导:万美英,责任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和招标采购科,责任人:付斌。
4、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02号提案,农工党提出“加快推进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责任单位为市卫健委。
责任领导:熊新元,责任单位:待遇保障科,责任人:朱敏。
5、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06号提案,镇水清委员提出“扶持社会办医 为百姓健康作贡献”,主办单位为市卫健委。
责任领导:万美英,责任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和招标采购科,责任人:付斌。
6、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10号提案,吴文芳委员提出“关于大力发展咸宁康养产业的建议”,主办单位为市卫健委。
责任领导:熊新元,责任单位:待遇保障科,责任人:朱敏。
7、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54号提案,程学文委员提出“破解互联网+移动支付大背景下老年人看病就医难问题的对策研究”,主办单位为市卫健委。
责任领导:蔡正权,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责任人:徐宁。
8、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107号提案,宋昵荔、杨洁委员提出“关于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建议”,主办单位为市卫健委。
责任领导:万美英,责任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和招标采购科,责任人:付斌。
9、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110号提案,孙和平委员提出“关于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落户咸宁的建议”,主办单位为咸宁银保监分局。
责任领导:熊新元,责任单位:待遇保障科,责任人:朱敏。
三、提升办理效能
办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回应社情民意的重要政治任务,各承办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高质量做好办理工作。
(一)加强沟通联系。各承办机构要密切联系代表委员,做好办理前的沟通工作,了解建议或提案的诉求,使办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办理中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使其了解医疗保障工作的规范和程序,加深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办复完毕后,要高度重视代表委员对答复反馈意见的满意度,对代表反馈“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要及时“再办理”。
(二)严格办理时限。属于会办件的,务必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属于主办件的,务必于2021年7月31日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予以办理并答复完毕。
(三)规范答复格式。所有主办件和会办件须按照规定格式答复,书面答复意见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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