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B1513297/2020-1728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对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第06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0-26 09:28:05
钱红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高龄老人纳入减免居民医保人群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建议值得肯定。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市于2017年制定出台了《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实行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将各类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也同等将老年人全部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但暂未出台对高龄老人的资助参保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基本制度有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设计强调的是要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明确“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二是政策制定无权限。2019年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措施”、“对现有特定人群保障政策,可在与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充分沟通后,适当延长过渡期,逐步归并到国家统一的政策框架中”。目前,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城乡居民资助参保政策也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我市暂无将某种年龄段的人取消个人缴费部分的权限。
今年,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研究未来2至3年的个人缴费增长规划。我们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深化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积极向国家和省医保局呼吁、建议加大对老年群体的关注,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下一步在修订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高龄老人这一特殊群体。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