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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06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MB1513297/2024-25683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周巍、镇水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病结算单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市医疗保障局相继出台《关于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名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各项政策的出台旨在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门诊医疗保障机制,提高门诊慢性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一、关于将县(市、区)社会办医机构全部纳入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病结算单位的问题

综合各县(市、区)医保局的会办回复,目前全市除了咸安区,其他县(市、区)均已将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结算单位。

2019年以来,咸安区医疗保障局因受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政策及省市各项医保政策待遇调整的影响,居民医保基金支出逐年增长,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2021年经区委、区政府常委会通过决定,由区医疗保障局、区卫健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咸医保发〔2021〕23号),对咸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含两病)人员实行一体化管理。民营医院、定点诊所、定点药店不再作为城乡居民慢性病定点机构(经公开采购招标的咸安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遴选定点药店除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咸安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一体化管理后,该地两定机构的不良逐利行为得到有效管控,医保基金支出明显下降,为医保高质量发展守牢了“保基本、可持续”的底线。

同时,为了满足咸安区广大参保患者就医用药需求,让特殊慢特病患者享受更加快速、便捷的医疗服务,针对有相应诊疗专科和医技力量的社会办医机构,咸安区医保局开通了慢特病医保“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的报销业务,如“咸宁市麻塘中医医院开通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医保“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以及院内制剂纳入医保药品报销业务;咸宁爱尔眼科医院开通眼科的医保“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报销业务。

二、关于探索将37个门诊慢特病病种以外的其他慢病纳入社会办医机构慢病结算范围的问题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第二条第二款:严格决策权限。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各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第一条第四款:决策权限。省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复审期限、准入标准等政策,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州)负责制订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按照省、市(州)政策执行,不得自行制订相关政策。

综上,我市按照省医保局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复审期限、准入标准制订门诊慢特病实施办法,不能将37个门诊慢特病病种以外的慢性病纳入慢性病结算范围。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7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