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4-2568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转办委员第0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镇水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社会办医机构参照公立医院备案床位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建议值得肯定。
社会办医(民营医疗机构)是我市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健康就医需求的重要力量。省、市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01号)等政策文件,采取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办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我市始终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快多元化办医格局的步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创办民营医疗机构,同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健康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的通知》(咸医保发〔2024〕4号)规定,二级医疗机构2人间、3人间、4人间床位费价格分别为15元/床日、10元/床日、8元/床日。我市公立医院按照《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鄂价农医〔2015〕169号)文件规定备案的,按备案价格调整床位费标准;未按鄂价农医〔2015〕169号文件规定备案的,按《咸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床位费标准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根据国家和省局要求,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管和定点协议管理,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披露,维护良好价格秩序,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公平合理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