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4-2568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2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舒诚荣、陈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服务价格改革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建议值得肯定。
近年来,市医保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部署,积极加强与市卫健、市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全面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一、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为深入推进我市医药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先后在2017年7月、2019年9月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成和耗材加成,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基本调价原则,完成咸宁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改革任务,两次调价后医疗服务净增加收入原则上与规定的调价补偿总量持平。2017年咸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合理收入80%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其余部分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方式进行补偿;2019年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合理收入90%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10%由公立医疗机构降低运行成本自行消化。市财政局按照改革要求将支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资金足额纳入预算,2021至2023年共拨付资金1842万元。
二、关于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2020年省医疗保障局出台《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原则实施价格调整,2020-2023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地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开展2024年调价触发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咸宁市通用型和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均触发调价。该评估报告已于6月20日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待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批复同意后正式启动咸宁市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项目金额大、群众敏感度较高,我们今年将优先选择多年未调整、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同一价区的综合类项目,以及价格成本矛盾突出、技术劳务价值高的治疗类、手术类、中医类等项目纳入2024年度咸宁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根据省局的安排部署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细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