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5-2023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杜文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市精神专科医院每床日付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卫健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缩小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和二级精神综合医院每床日付费的差距
(一)当前咸宁市精神类疾病按床日分值付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DIP支付方式改革“四个全覆盖”目标任务,完善我市精神类疾病医保支付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71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3年12月制定《咸宁市精神类疾病按床日分值付费结算办法》,确定主诊断ICD编码为F开头的精神类疾病,住院天数在56天以上的病人采用按每床日费用折算为分值进行付费,其中每床日付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240元/天,二级综合医疗机构200元/天二级专科医疗机构 120元/天,一级医疗机构 100 元/天。
(二)二级综合医院精神类疾病每床日付费标准与实际发生费用存在较大差距
《咸宁市精神类疾病按床日分值付费结算办法》中每床日付费标准由我局根据咸宁市2022—2023年历史病案数据测算,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协商论证确定。在2024年预清算中,按该标准预清算二级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类病种住院天数在56天以上的病例,出现严重超支(预清算结果与实际消耗费用差异幅度39%,详见下表)。
咸宁市精神病类疾病按床日分值付费标准调整前后对比情况 | ||||||
医疗机构类型 | 实际费用 (元/天) | 原标准 (元/天) | 原标准与实际消耗费用差异幅度 | 调整后标准(元/天) | 调整幅度 | 调整后标准与实际消耗费用差异幅度 |
三级医疗机构 | 243 | 240 | 1% | 240 | 不变 | 1% |
二级综合医疗机构 | 278 | 200 | 39% | 220 | 10% | 26% |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 | 143 | 120 | 19% | 120 | 不变 | 19% |
一级医疗机构 | 114 | 100 | 14% | 100 | 不变 | 14% |
因此,缩小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和二级精神综合医院每床日付费的差距与实际情况不符。基于2024年实际费用数据预清算情况,我市已将精神内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床日付费标准调整为220元/天,确保支付标准覆盖合理诊疗成本。
二、关于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参照二级精神综合医院每床日付费标准
《咸宁市精神类疾病按床日分值付费结算办法》出台后,已应用于2024年DIP清算,的确有不完善之处,如简单通过住院天数56天为界限区分精神类病种按普通DIP和床日支付,未对住院超过56天的病例进行进一步细分,可能导致部分医疗机构为控制成本缩减必要服务,影响质量效果。
为进一步提高精神类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的科学性,我局拟于2025年12月前对《咸宁市精神类疾病按床日分值付费结算办法》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完善。届时,诚邀您参与政策调整细节的磋商,为进一步完善咸宁市精神类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提供宝贵意见。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