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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4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MB1513297/2025-20235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对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4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蔡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高龄老年人阶梯式缴纳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商市财政局,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建议值得肯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后的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作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防范化解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市医疗保障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坚强领导下,通过持续健全完善待遇保障政策,着力化解农村老人高额医药费用负担,不断提高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获得感。

一、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健全

(一)强化三重制度保障。近年来,全市医疗保障部门持续完善医保待遇政策体系,通过参保资助、待遇保障、动态监测、经办服务、惠民宣传多向发力,持续筑牢“三重制度保障”,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梯次减负政策,优化“一站式”结算服务,实现制度无缝衔接。“咸惠保”等商业健康保险已平稳运行至第三期,与三重保障制度形成互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健全,老年人已全部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可满足多样化医疗卫生需求。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后可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并进行门诊和住院报销。门诊可享受门诊统筹、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等保障待遇,老年人常见的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及针对老年人的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综合征等疾病均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住院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直接结算,在基层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达85%左右,异地就医也已实现全国联网结算。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服务便捷性逐年提升。

(二)落实参保资助政策。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老年人若符合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身份属性,可由医疗救助资金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确保老年人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如,被认定为特困人员后,免交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被认定为低保对象后,仅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10%,被认定为监测对象或者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后,仅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50%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2024年地方财政投入资金5203万元,对265067名困难人员实行分类资助参保,2025年地方财政安排困难人员分类资助补助资金4297万元,有效实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应保尽保,应资尽资。

(三)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建立完善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占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和100%作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标准,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农业农村或民政部门核准身份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动态监测预警为两部门认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防止了因病造成致贫返贫的风险。

(四)优化高龄老年人医保经办服务。在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开辟老年人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医保业务。在推行医保经办“线上办”“网上办”的同时,始终保留线下渠道,方便老年人办理各项医保业务。随子女在参保地以外居住的老年人,在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后,可以在常住地享受与参保地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同时对符合依申请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告知和解读政策,畅通救助渠道,实现由“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及时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切实提高群众获得感。

二、居民医保实行国家统一的筹资缴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居民医保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2025年我省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10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400元,财政补助达到670元,执行的已是国家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明确了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资助缴费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资助缴费政策。此外,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相关管理规定,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市(州)一级无制定参保筹资标准政策的权限。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安排,逐步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居民可承受能力相协调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稳健可持续运行的待遇政策调整机制,继续聚焦群众的医保服务需求,进一步织密医保服务网络,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效能,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推动医保高频经办业务下沉,实现经办服务利民便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将是我们工作重点推进的方向,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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