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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信息不予公开的说明

来源: 时间:2026-08-19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违规金额认定明细、调查取证材料等均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部分内容还可能涉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商业秘密,亦不宜公开。需要说明的是,执法过程信息不予公开并不等于案件处理结果不予公开,对已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已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及典型案例公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