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1-2691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1-15 10:56:49
一、疫情防控“两个确保”政策落实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国家迅速出台了“两个确保”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全部先救治、后结算。市医疗保障局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市本级第一时间向市中心医院预拨救治资金1000万元,全市总计向定点医院拨付7670万元,彻底打消患者后顾之忧;将诊疗方案中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目录,让医疗机构放开手脚收治患者。用心用情帮助特殊群体寻医问药。为169名癌症、肝肾移植等危重、罕见慢性病患者买来救命救急药物271种1160盒(瓶),受理滞留在咸的外地人员一般住院1035人,为3户罹难家庭落实慢性病特殊帮扶政策,学习强国、光明网等多家媒体对我局帮助特殊群体寻医问药予以报道、转载。
二、疫情期间减征缓缴助复产政策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疫情期间国家关于减征缓缴助复产政策,报请市政府同意,及时出台了《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咸医保发〔2020〕13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费实行减征和缓缴,减征期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5个月。全市共有3712家用人单位享受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共减征职工医保费7754.27万元。
三、医保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医保扶贫的系列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一是贫困人口标识到位。全市精准扶贫贫困人口参保375893人(其中县域外参保8861人),按省医疗保障局要求,完善建立外地参保人员台帐,和扶贫国网核对,完成在医保系统做标识,确保参保不落一人,实现了参保全覆盖,资助全覆盖。二是待遇落实到位。1-12月累计住院108350人次,总医疗费用66877.04万元,政策内费用65154.95万元,“四位一体”补偿59831.6万元,政策内住院报销比例90%;累计大病、慢病门诊128722人次,医疗费用5150.86万元,“四位一体”补偿4150.45万元,政策内门诊报销比例80%;住院和门诊慢性病个人政策内负担的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三是巡视问题整改到位。落实一体化整改,成立了工作专班,对大病集中救治、大数据比对问题线索、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问题进行了整改,制定出台了30个大病救治单病种费用结算标准和报销比例,对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大数据筛查发现的240条涉及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线索进行排查,取消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刷卡限制,限时完成了一般诊疗费补助足额拨付,建立了外地参保人员台帐,对2019年精准扶贫补充保险资金进行了结算,医保脱贫工作有力推进取得预期成效,所有问题全部整改销号,在全省医保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作了交流发言。
四、药械带量集采政策落实情况
严格按照《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和《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鄂药采联办[2020]1号)决策部署,先后参与了4个批次国家药品、耗材集采。一是明确组织结构。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呈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将我市原药品集中配送机制调整为由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和配送负总责、市场起决定作用的药品供应办法,并建立了市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成立市联采办),时时沟通多部门发力。二是强化督导责任。将国家、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纳入咸宁市2020年医改工作重点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在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医保考核中设定具体分项指标,明确责任到人。三是紧扣时间节点。每季度对全市集采药品、医用耗材总体完成情况、各地完成进度、中选药品回款等情况进行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单位约谈主要负责人。组织药品配送机构集中培训并到各集采医院上门服务,实时协调处理集中采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截止12月30日,我市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25种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为452.30万片(万袋),采购周期内实付已完成675.05万片(万袋)。7月执行的第二批国家药品集采,我市约定采购量757.20万片,已完成462.20万片,已直接减轻我市患者医疗负担1520.64万元。
五、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落实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精神,对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进行安排部署,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咸医保发〔2019〕33号),全面推进两险合并实施。严格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在不改变参保范围、待遇项目和支付水平,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兼顾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保障、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合并症医疗费用报销,以及相关特定人群生育待遇矛盾化解需要;两险合并实施后,全面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等五统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将两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转发至有关单位,通过政府网站、QQ和微信工作群等渠道面向社会和参保单位进行公示。通过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有效提升两险合并实施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严格按照社保基金预决算管理要求,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规范梳理,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研讨,拟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多方征求意见,持续研究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配套政策措施,与市审计部门做好工作对接,配合做好累计结余资金审计工作,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以市政府文件出台了《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咸政规〔2020〕3号),联合市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印发了《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经办规程》、《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咸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付结算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各项政策平稳接续,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五统一”管理机制已基本建立健全。
市医疗保障局
二0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