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2-17680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2〕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医药管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优化市直门诊Ⅰ类慢特病配额和 “双通道”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3日
各科室、直属单位,市直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化我市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医保经办中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现就进一步优化市直门诊Ⅰ类慢性病配额和“双通道”药品管理通知如下:
一、Ⅰ类慢性病首次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和病历配额后,在病情稳定、用药不变的情况下,后续配额无需向窗口再次提供处方,医保窗口按首次核定额度进行配额。
二、在待遇享受期内,配额时限为每6个月一次,缴费不足6个月的按缴费进度进行配额。因病情变化需调整用药的,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医保窗口进行重新审核配额。
三、配额期满后,原则上需到窗口申请配额,对病情特殊、行动不便者,在用药不变的前提下,可电话申请配额,经工作人员核实后,参照上述第二条进行配额。
四、参保人员持《咸宁市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药品处方在医保经办窗口首次申报,经审核录入医保结算系统后,本年度内凭医师处方可在“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刷卡购药。如用药处方无变动,医保经办窗口一次最多可核定登记6个月的药品剂量。
各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医师和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和“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虚开处方、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串换药品,严禁违规结算医保费用。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