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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阶段性缓缴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MB1513297/2022-26007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2〕2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阶段性缓缴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03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省医保局部署,市医疗保障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咸宁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实施的一项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着力保就业、保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落地落实。

(二)各地要尽快联系市局信息化管理员落实经办人员“阶段性缓缴”操作权限,经办人员要尽快掌握操作流程,确保缓缴工作正常开展。

(三)阶段性缓缴是国家政策,一切活动都要在政策框架内开展,要运用好法律和政策工具,配合税务部门高质量做好后期清欠工作,维护基金安全。

二、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缓缴范围

1.经省局确定的实施范围有咸宁市本级、咸安区、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

2.缓缴范围:仅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采取缓缴措施,个人缴费部分仍需正常缴纳。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不在缓缴之列。

(二)缓缴期限

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三)缓缴对象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省医保局会同省税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在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做出了“阶段性缓缴”标识。

(四)工作流程(附件2: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办理流程图)

1.湖北医保信息平台已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线上,企业经办人进入湖北省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在办理当月缴费核定申请时,可以根据提示勾选是否需要阶段性缓缴,然后进行后续的缴费核定操作;线下,由窗口经办人员在湖北医保信息平台按缓缴流程为企业开具缴费征集单。办理了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在缓缴期限内无需缴纳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过了缓缴期限按规定进行一次性补缴(具体要求详见本通知第(六)条)。缓缴期间如有职工离职、在职转退休、参保关系从咸宁市本级转出等情形需要减员,则需补齐该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后再提出减员申请,其他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则不受影响。

2.湖北医保信息平台未做“阶段性缓缴”标识但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向市医保局政务服务窗口递交《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1)之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湖北医保信息平台作出对应的缓缴企业身份标识,再按照本通知上一条款的操作流程办理缓缴。

(五)待遇保障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医保待遇应享尽享,和单位正常缴费时无异。

(六)费用补缴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足额补缴缓缴期间欠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未能按时缴清欠款的,将影响单位职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2022年12月15日前未能缴清欠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费医保费、滞纳金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如遇到注销等情形,应在注销之前缴清缓缴期间单位应缴保费。

三、附则

咸宁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具体经办工作自2022年8月3日启动。

市医保局联系人:孔卿    联系电话:8235909


附件:1.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

      2.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