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4-33590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4〕2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承办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