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8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月13日,咸宁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咸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印发《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咸医保发〔2020〕13号), 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1.减征范围:
对市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2.减征期限:
从2020年2月1日起,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执行4%的单位缴费减半比例至2020年6月30日。
3.缓缴政策:
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待遇水平:
实施医保费的减征和缓缴政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减征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划入。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暂缓划入,缓缴期满补缴到位后再行划入。
5.已缴纳医保费的处理:
此次减征的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医保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