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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病种纳入我市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

来  源 :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这两个病种纳入我市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完善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 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月22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耐多药肺结核”等病种,增补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I类病种。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一、“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耐多药肺结核”等病种增补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I类病种。使用治疗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耐多药肺结核的药物费用,根据具体病情、疗程用药量计算配额标准,执行各地现行门诊慢性病I类病种管理规定。普通肺结核门诊慢性病待遇继续按各地已纳入的肺结核病种待遇标准执行。

二、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患《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维持治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心脏(脑)介入支架(搭桥)术后、其它疑难罕见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此次增补的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耐多药肺结核病的,在申请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候,不受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限制,经评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正常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各地现行门诊慢性病管理规定已对相关慢性病病种范围进行调整的,按对应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三、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但放弃治愈性治疗采取安宁疗护的,经本人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可根据其具体病种病情和门诊检查治疗用药需求计算配额标准,年基金支付限额执行各地现行门诊慢性病管理规定,原则上不超过9000元。


相关文档:关于完善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 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