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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咸宁市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说明

来  源 :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文字解读】咸宁市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说明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医疗保障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责任主体合规使用医保基金。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和医保基金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错免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四张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的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二、适用范围

对用人单位履行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定义务,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责任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领域,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医疗保障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监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等事项中不涉及医保基金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三、适用条件

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责任主体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四张清单”的定义

首违免罚清单:首违免罚是指根据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或规章,从执法实际出发,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的,采取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1项。

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3项。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3项。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清单涉及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3项。

五、其他事项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三)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咸宁市医疗保障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