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合规标准
(发起部门: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检查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合理提供医药服务。为推进跨部门“综合查一次”改革,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监管效能,减轻机构负担,制定本联合检查合规标准。
(一)基金使用与诊疗服务合规
1.禁止欺诈骗保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
2.诊疗服务真实性:提供的医药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真实、合法。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变造、隐匿医疗文书、医学证明、财务票据或电子数据等信息。
3.诊疗服务合理性:提供的诊疗服务应符合疾病诊疗指南和规范,严禁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不合理增加医疗费用和基金支出的行为。
4.收费合规性: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医药服务价格政策,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耗材进行结算。
5.就医与实名制管理: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或者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制购药管理规定,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
6.支付资格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医保医师、药师等相关人员的信息维护和动态更新,配合医保部门落实“驾照式”记分管理制度。
(二)药品与医用耗材管理合规
1.购销渠道合法:药品、医用耗材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并建立完整的“进、销、存”台账。严禁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回流药”并进行二次销售。
2.集中采购与追溯码应用:按规定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严格执行“无码不采”、“无码不付”要求,按规定应用药品追溯码。
3.药品质量与储存安全: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药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
4.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5.禁止串换项目:严禁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或其它商品,串换为医保目录内项目进行医保结算。
(三)价格与信息管理合规
1.价格公示与执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严禁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广告发布合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必须经过审查,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3.信息系统对接: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管理信息系统应稳定、有效接入医保信息平台,确保数据传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4.电子处方流转: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落实处方外配管理。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处方。
5.数据安全与真实:确保向医保部门传输的医保结算数据及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篡改、破坏或泄露相关数据。
(四)内部管理与社会义务合规
1.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统计、医保服务和质量安全等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政策辅导期义务:新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政策辅导期内,应主动接受医保部门的指导,规范运营。
3.配合检查义务:应配合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数据,不得拒绝、阻碍或谎报、瞒报。
4.禁止利益输送:严禁诱导、协助参保人员空刷医保凭证套取现金、礼品,或参与倒卖医保药品等违法违规活动。
5.服务范围限制: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为非定点机构、中止协议期间的定点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