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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异地居住人员的一封信

来源: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06-30

尊敬的参保朋友们:你们好!

首先,对您及家人长期以来给予医保的关注、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咸宁市医保局一直以来秉承“真情、尽责、规范、高效”的理念,尽职尽责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让您及时了解医保相关政策,异地就医、结算及报销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告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备案

1、办理对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原籍居住或随子女在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2、窗口办理备案:政务中心医保窗口线下备案(网上备案存在困难的老年人,可到窗口线下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携带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驻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携带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或个人承诺书;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携带参保单位派出证明或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在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报《咸宁市异地居住人员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医保局盖章后,本人留一份另一份交医保局留存备案信息将记入医保结算系统,一年内不能变更。

3、网上办理备案: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湖北政务服务,按照提示进行备案。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跨省)

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 (跨省)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省内和跨省)

鄂汇办               (省内和跨省)

4、变更申请: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后,如因居住地发生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变更申请

二、医疗待遇

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就医按本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规定比例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10%;在异地住院未申报备案的,住院的合规费用个人自费20%,结算年度内到参保地医疗机构按政策审核报销。  

三、医疗管理和费用报销

1、就医管理:异地居住人员由于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先申报,后入院,危重、抢救病人在入院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申报。

2、医疗费用报销:

(1)异地联网结算:在异地开通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的,

病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入、出院手续,住院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个人只需缴纳按医保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非联网结算报销:在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回医保局服务窗口报销并提供下列材料:(a)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银联功能已激活的只提供社保卡。(b)门诊报销:需提供财政或税务印制的机打发票,并提供费用清单和门诊处方。(c)住院报销: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全套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年底住院的费用未及时结算的可转下年度审核报销。(d)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付现应与门诊医疗费报销相衔接。对已办理异地安置相关手续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和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后,当年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应当先扣除支付给本人的上述个人账户现金额度,剩余医疗费用再按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尊敬的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如您需要了解您所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医保药品目录,请您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nhsa.gov.cn) 查询相关内容。最后祝各位参保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联系人:甘伟 陈学先

联系电话:0715-8235910




咸宁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5月


相关文档:咸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