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以下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由政府全额资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资助代缴,个人不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至2020年底(2018年政府资助代缴标准为180元/人,2019年为220元/人)。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实行兜底保障
在咸宁市范围内定点医院就医,报销手续可在定点医院窗口一次结算,在一张结算单上结账。具体政策如下:
(一)住院待遇
1.基本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咸宁市内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90%;县人民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80%;咸宁市中心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0%)。在咸宁市外住院,需持本人社保卡和当地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转院单(或患者近期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到参保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医保局窗口)办理转诊手续,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与普通城乡居民一致(市外医院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55%)。
2.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000元降至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3.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补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五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标准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标准4万元;一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起付标准1000元,年度最高救助标准3万元。
(二)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般在乡镇卫生院购药,也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健康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直接结算。
(三)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
由政府出资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80%的,或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由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特别提醒:转往咸宁市外就医的,不能享受免缴住院押金政策,报销手续不能实行“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需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后,凭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项目清单、住院病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健康卡)到参保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医保局窗口)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三、政策咨询电话
咸安区:0715-8876611/8059352 嘉鱼县:0715-6354816/6322501
赤壁市:0715-5332792/5886530 通城县:0715-4327753/8059351
崇阳县:0715-3384741/3069549 通山县:0715-2363997/2889698
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如在实际操作中有出入的,请以人社部门调整颁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咸宁市民政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