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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 经办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2-0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省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一)参保人员疫情期间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疫情原因中断缴费的,出院结算时现金垫付医疗费用,按规定补缴后,报销疫情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疫情期间咸安区参保城乡居民在市级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咸宁市中心医院、咸宁市中医医院、咸宁市妇幼保健院、咸宁市结核病防治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二医院)住院的,不视为转诊,待遇报销不执行县域外市内转诊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对因收治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医疗机构调整变化,普通疾病患者需分流至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提供名单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结算系统从后台处理,减免二次住院起付线。

二、延长缴费和报销时间

(一)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截止时间从2020年2月29日延长至疫情结束,尚未办理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可通过“湖北税务”APP办理缴费手续

(二)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员需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可推迟到疫情结束再进行报销。

三、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一)市直城镇职工一类慢性病需在服务窗口人工配额的参保人员,可先就近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费按原有大病配额审批表规定的药品种类、数量购药,配额时间延长到2个月。疫情结束后凭正规医药机构发票、医疗机构处方或药店购药费用清单在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审核报销。市直城镇职工二、三类慢性病实行系统后台自动配额。

(二)各县市区对享受职工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比照市直做法,实行电话办理或补充追溯报销。

(三)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简化异地就医应急服务,简化优化备案手续,加快推广电话、微信、QQ等方式进行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外住院治疗或异地就诊就医的,参保人员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备案后,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对未能直接异地联网结算的,疫情结束后,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四)对职工和城乡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就医的,实行24小时内电话报案。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符合政策的分娩、妊娠流(引)产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可以凭社保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异地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及其他原因不能直接定点结算的,待疫情结束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六)符合生育(护理假)津贴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可将申报材料扫描后发送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邮箱办理申领生育(护理假)津贴,经办机构按要求完成审核、支付工作,待疫情解除后用人单位再按规定补齐申报材料纸质件。申领生育(护理假)津贴的,也可待疫情解除后,直接在当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七)定点医药机构按有关规定完成月度医保费用网上申报,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服务协议、医保结算系统数据向定点医药机构划拨月度医保费用。待疫情解除后,补齐相关材料、手续。

(八)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项经办业务受理电话、QQ或微信,方便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咨询、办理有关业务。

四、加强定点服务行为监管

疫情防控期间,定点医疗机构要保障普通患者的正常医疗需求,合理施治,严禁推诿患者,严禁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定点零售药店,特别是慢性病、特殊药品定点药店,要及时保证药品供应,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方便购药,严禁哄抬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价格。对各类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重从快处理。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一把手负总责,举全系统之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对因部署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等,导致服务对象不能及时享受相关待遇的,一律通报全市,严肃追责问责。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