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针对疫情发生以来,各县市区反映的有关医保支付政策和经办流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结合省局对宜昌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医保政策和经办流程问题的复函》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医保政策和经办流程通知如下:
一、关于疑似、确诊患者医疗费用结算问题。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特殊政策主要保障对象为疑似或确诊(含临床诊断病例)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对入院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经入院诊疗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排除之日前医疗费用可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特殊政策结算,排除之日起费用按普通疾病结算。如费用无法分割,可全部按照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殊政策结算。
经诊断达到出院标准的确诊病例(含临床诊断病例),从下达出院通知之日起,不得享受新冠患者免费救治政策。
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患者是否属于疑似或确诊病例(含临床诊断病例),应以医疗机构的临床诊断为准。
二、关于其他疾病治疗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过程合并其他疾病治疗报销问题。对于治疗其他疾病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中存在其他需要处理的合并症的,其医疗费用能够分割清楚非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费用的,按普通住院医疗结算;医疗费用难以分割的,可一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行结算。
三、关于门诊留观监测费用报销问题。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意见》(鄂医保发〔2020〕6号)规定,各地依照疫情防控措施规定,对发热患者强制留观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鉴别诊断的,强制留观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居民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外,其他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四、关于异地就医患者登记后续结算问题。参保人异地就医住院无法实现直接结算的,由就医医疗机构先救治,做好信息记录,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按照总费用的70%垫付)。后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清算要求完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清算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部门解决。
五、关于异地未持卡就医患者医疗费用结算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社发〔2020〕12号),对未使用医保卡住院的参保患者,应由医疗机构做好登记,医保部门核实参保身份后予以清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从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