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对2019年至2021年的我局及我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涉及遗漏的规范性文件列入下一个清理周期),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无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结果 |
1 | 关干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 咸医保发(2019)33号 | 继续有效 |
2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干进一步完善农村贫闲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若干规定 | 咸办发(2019)6号 | 继续有效 |
3 | 关于服务我市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助力打造咸宁特色增长极的通知 | 咸医保发(2020)27号 | 继续有效 |
4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关于完善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咸医保发(2020)18号 | 继续有效 |
5 |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咸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干阶段件减征 | 咸医保发(2020)13号 | 继续有效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0)3号 | 继续有效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