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对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的分析研判,为确保辖区居民和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有足够时间缴费、参保待遇有保障,决定延长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集中缴费期延长方案
将原定咸宁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截止时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3年2月28日。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期。
二、参保待遇
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2023年1-12月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费的,参保及待遇标准按照《咸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咸政规〔2020〕3号)规定的年度中途参保相关政策执行,即从缴费到帐之日起,待遇等待期90天,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中6月30日之后缴费的,不享受当年财政补助,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缴纳当年医保费。
三、注意事项
(一)缴费渠道。参保人可选择“鄂汇办”APP、“楚税通”APP、税务部门公布的银行代征网点等渠道自缴或代缴医保费。老弱病残幼以及不会操作缴费软件的城乡居民,可提请村委会(社区委员会)代缴。
(二)参保退费。因操作误缴造成参保地发生错误或在当地完成缴费后居住地、就业地发生了跨县域迁移人员,需要重新选择参保地的,2022年12月31日前,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完成退费后重新选择参保地参保缴费。从2023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受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退费。
(三)职工转居民参保待遇享受问题。根据《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医保发〔2021〕14号)规定,连续参加咸宁市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2年)以上的就业年龄范围内从业人员因被单位辞退或主动离职,选择参加咸宁市城乡居民医保,错过了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且中断参保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6月30日之前缴费的按居民医保当年缴费标准缴费,6月30日之后缴纳当年医保费,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缴纳医保费;从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缴纳次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次年度参保待遇按《咸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咸政规〔2020〕3号)年度中途缴费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市 医 保 局 :0715-8235909
咸安区医保局:0715-8285898
嘉鱼县医保局:0715-6358332
赤壁市医保局:0715-5332792
通城县医保局:0715-4335138
崇阳县医保局:0715-3338867
通山县医保局:0715-2363997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