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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解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来源:台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6-02-03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202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2025年12月5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对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执法严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是国家层面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专门立法,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文共7章44条,包括总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处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一)《条例》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构建全面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强力纠治“四乱两违”等突出问题,为《条例》出台提供了实践基础。《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决策部署,将我国长期探索形成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验制度化、法定化,按照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等原则进行规则设计,实现了行政执法监督从实践探索到全要素法治化规制的历史性跨越。

(二)《条例》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促进举措。《条例》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旨在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信心。一是明确监督范围。规定将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相关行政执法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开展情况纳入监督。二是完善监督方式。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强调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形成系统性监督网络。其中,重点监督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监督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三是规范监督处理。赋权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报请政府制发监督决定书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纠正问题,形成监督闭环。要求加强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协调衔接,凝聚监督合力。

(三)《条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条例》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原则。一是聚焦群众关切。将“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列入监督范围。二是用好群众意见。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监督事项研判的关键来源,有效衔接《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的要求。三是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将行政执法评议标准、过程、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有利于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领导和研究部署、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并规定政府部门对条线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