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6-23316 文 号 : 咸医保价〔2026〕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做好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6号)要求,经成本调查、广泛征求意见、重要事项报告、集体审议等程序,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价范围。全市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条件开展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价格项目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二、项目规范整合。省医疗保障局此次规范整合82项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省废止167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同步医保支付政策。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支付类别,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6〕13 号)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四、相关工作要求。各地要及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上级部门政策要求执行。
附件:1.咸宁市新增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表
2.废止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神经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整合后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咸宁市新增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表.xlsx
附件4:整合后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