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0-03876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0〕13 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名       称: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 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18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减征范围:对市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明确减征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执行4%的单位缴费减半比例至2020年6月30日。
三、明确缓缴政策: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当期待遇。
四、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五、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理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保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