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1-12347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1〕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保局
名       称: 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咸医保发〔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咸医保发〔2021〕8号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24号),结合我市医保系统执法公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医保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属执法责任单位(科室)为行政执法公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以湖北政务服务网、局门户网站、咸宁日报、香城都市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联网+督查”信息系统等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
第五条 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人员和敏感信息除外);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五)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六)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局属执法责任单位(科室)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局属执法责任单位(科室)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计划信息,并报办公室备案。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三个阶段。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科室)事前环节应当在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监督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事中环节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所有医保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科室)事后环节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局属执法责任单位(科室)管理的其他执法信息化平台公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检查信息实行按月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或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或向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每年1月15日前,各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应将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送局办公室汇总,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情况;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24号),结合医疗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医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科室),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形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以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应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足额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从2021年4月起,我局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记录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执法责任单位(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需要查处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24号),结合医疗保障法制审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医疗保障局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办公室商法律顾问负责,必要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科室)参与。
第四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社会关注度高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一)案情复杂的执法案件;
(二)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三)行政处罚案件;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案件;
(五)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执法案件;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执法案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应当在报局领导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执法责任单位(科室)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办公室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八条办公室应根据不同情况,在《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附件1)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九条 办公室自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应当对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责任单位(科室)报请局领导研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的,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应提请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执法责任单位(科室)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