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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政策 和落实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MB1513297/2024-09749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3〕29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政策 和落实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09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医疗保障积极支持生育政策,降低参保人员生育成本,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和落实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保障覆盖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二、优化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未能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出生年度和出生次年度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并按照政策规定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的,正常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次年3月31日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出生次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个妊娠周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保险支付限额标准为5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基金支付日限额,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

四、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

五、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同等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后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所参加的基本医保制度按政策规定支付。

七、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基本医保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全面脱钩,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核发待遇

九、待遇衔接及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前入院,之后办理出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既往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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