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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咸宁市《关于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和落实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文字解读】咸宁市《关于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和落实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政策 和落实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提升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咸宁市医保局联合咸宁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和落实措施的通知》(咸医保发〔2023〕2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根据《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咸宁实际,出台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和落实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二、政策依据

《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拓展保障覆盖范围、优化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政策、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和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8个方面,优化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等有关待遇政策。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全市所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险种享受对应的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二)生育保险费怎么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缴费费率为生育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1%、企业单位0.5%)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8%之和,即机关事业单位9%、企业单位8.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生育保障待遇?

1.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限额支付,享受范围由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参保女职工扩大到全体生育参保女职工,限额标准由年度限额300元提高到每个妊娠周期500元。经生育保险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执行。

2.住院分娩。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限额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3.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门诊流产、引产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300元。因流产、引产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实行年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500元

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合并症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或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或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的配偶,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后,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4.先兆流产(保胎)。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保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治疗的,按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执行;住院治疗的,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怎么发放?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6个月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四)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生育保障待遇?

1.产前检查费。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取消基金支付日限额,支付比例、年度限额按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分别为50%、350元

2.住院分娩。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限额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3.先兆流产(保胎)及流产、引产。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保胎)、流产、引产,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执行;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五)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违反国家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应在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费用;在境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他与生育无关的费用等。

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六)新生儿参保缴费有哪些支持措施?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省内参加基本医保或新生儿本人户籍在本市的,出生后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可在本市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应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新生儿出生当年未能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出生年度和出生次年度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并按照政策规定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的,正常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次年3月31日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出生次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七)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待遇有没有什么前置条件?

除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或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的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只要履行缴费义务,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等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八)我市新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新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前入院,之后办理出院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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