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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的通知(试行)

索引号 : MB1513297/2026-14564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6〕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实施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03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分娩费用负担,推动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行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试行)》(鄂医保发〔2026〕1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含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二、基本服务包范围

基本服务包严格执行省医保局统一制定的服务内容,覆盖参保人员单次正常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的必需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普通病房标准)护理费、诊查费、阴道分娩(常规) 或 剖宫产(常规) 对应的分娩操作、手术、麻醉、监护以及与分娩直接相关的常规检查、药品、耗材等费用(见附件1)。

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其他特殊治疗、特需服务,以及合并症、并发症治疗费用等不纳入基本服务包范围。

三、待遇保障

参保人员在市内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属于基本服务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全额保障,统筹基金支出计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市内非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或因其他特殊治疗、特需服务,以及合并症、并发症治疗等,超出基本服务包范围的费用按照我市现行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四、支付政策

(一)基本服务包类

单纯使用基本服务包的患者即住院分娩期间除特需病房外,未发生基本服务包外费用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定额支付标准医疗机构结算,超出定额支付标准的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签约医疗机构依据其医保结算等级,实行差异化的定额支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自然分娩(常规):三级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40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2500元/例。

难产分娩的,在自然分娩基本服务包基础上增加:三级医疗机构增加10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增加8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增加600元/例。

2.剖宫产(常规):三级医疗机构60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54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4000元/例。

自然分娩转剖宫产的,在剖宫产基本服务包基础上增加:三级医院15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增加10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增加800元/例。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自然分娩:三级医疗机构增加10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增加8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增加600元/例;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增加15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增加10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增加800元/例。

(二)非基本服务包类

对使用其他特殊治疗超出基本服务包范围的,以及发生合并症、并发症的病例基本服务包定额支付费用及其他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对照相应DIP病(组)种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统一使用“生育住院”医疗类别

五、异地就医管理

按照省级部署,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市(州)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结算的,基本服务包定额支付标准按照就医地标准执行。超出基本服务包范围的费用,按照我市现行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未实现直接结算前,异地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我市现行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以及未直接结算回参保地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按照我市现行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六、服务管理

对自愿使用基本服务包的患者,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告知基本服务包包含的项目内容,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签订告知书,按约定向参保患者提供服务,不得减少服务、降低质量,不得诱导患者增加服务内容、加重费用负担。对分娩过程中确因个人原因及病情需要,无法按基本服务包内容提供服务的,经患者知情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可纳入非基本服务包类管理。

签约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项目代码(见附件2)向湖北医保信息平台上传基本服务包类型,基本服务包外的项目明细按现行流程上传。

七、协议管理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按照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协商谈判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展基本服务包“零自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政策实施之初,可先从有意愿参与的医疗机构起步,首批试点签约定点医疗名单附后(见附件3)。

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基本服务包零自付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服务协议,明确基本服务包范围、结算方式、支付标准及服务质量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等信息。

八、基金监管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强化住院分娩费用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待遇享受、基金支出等情况,确保待遇有效落实,基金安全运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完善智能监管规则,严厉打击诱导、虚构检查治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做好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工作,逐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直接结算。医保部门要建立完善政策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落实,防范基金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的财政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产科医疗行为,提升分娩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监测与质量评价。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既要纠正保障不足又要防范过度保障。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跟踪、评估,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执行,试行2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1.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自然分娩)

      1-2.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剖宫产)

      2.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项目代码

      3.咸宁市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1

  

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

(自然分娩)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1

普通病房床位费


2

住院诊查费


3

二级护理


4

鼻导管吸氧


5

宫颈内口检查费


6

葡萄糖测定

1次

7

彩超常规检查(胎儿产前)

1次

8

彩超常规检查(产后)

1次

9

常规心电图检查

1次

10

静脉采血

1次

11

血常规(五分类)

1次

12

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

1次

13

ABO血型鉴定

1次

14

Rh血型鉴定

1次

15

乙肝五项检查

1次

16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

1次

17

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

1次

18

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1次

19

尿液分析(尿常规)

1次

20

血浆D-二聚体测定

1次

21

凝血常规

1次

22

肾功能(小)

1次

23

肝功能

1次

24

血脂(四项)

1次

25

电解质检查

1次

26

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

1次

27

粪便常规

1次

28

甲肝抗体测定(IgM)

1次

29

丁型肝炎抗体测定(IgG)

1次

30

戊型肝炎抗体测定(IgM)

1次

31

特殊介质交叉配血(凝集胺法等)

1次

32

催引产

1次

33

产程管理

1次

34

阴道分娩(常规)

1次

35

产时子宫颈裂伤修补术

1次

36

分娩镇痛

不超过6小时

37

导尿

1次

38

膀胱容积测量

1次

39

小换药QD


40

会阴护理QD


41

镇痛药

1次

42

产后常规用药


备注:“医用材料”与基本服务包内“医疗服务项目”相对应,根据实际分娩情况使用。



附件1-2

  

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

(剖宫产)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1

普通病房床位费


2

住院诊查费


3

一级护理


4

二级护理


5

鼻导管吸氧


6

葡萄糖测定

1次

7

彩超常规检查(胎儿产前)

1次

8

彩超常规检查(产后)

1次

9

常规心电图检查

1次

10

静脉采血


11

血常规(五分类)


12

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


13

ABO血型鉴定

1次

14

Rh血型鉴定

1次

15

乙肝五项检查

1次

16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

1次

17

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

1次

18

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1次

19

尿液分析(尿常规)

1次

20

血浆D-二聚体测定

1次

21

凝血常规

1次

22

肾功能(小)

1次

23

肝功能

1次

24

血脂(四项)

1次

25

电解质检查

1次

26

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

1次

27

特殊介质交叉配血(凝集胺法等)

1次

28

血型单特异性抗体鉴定

1次

29

粪便常规

1次

30

甲肝抗体测定(IgM)

1次

31

丁型肝炎抗体测定(IgG)

1次

32

戊型肝炎抗体测定(IgM)

1次

33

血栓弹力图试验

1次

34

剖宫产

1次

35

麻醉

1次

36

术中治疗


37

心电监测


38

特大换药


39

引流管护理

1次

40

剖宫产药品


41

产后常规用药


备注:“医用材料”与基本服务包内“医疗服务项目”相对应,根据实际分娩情况使用。

  

附件2

  

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

项目代码

序号

地方医疗服务项目代码

项目名称

1

003314000020000-331400002

自然分娩

2

003314000040000-331400004

自然分娩多胎(加收)

3

003314000070000-331400007

难产分娩(加收)

4

003314000120000-331400012

剖宫产

5

003314000150000-331400015

剖宫产多胎(加收)

6

003314000160000-331400016

自然分娩转剖宫产(加收)

备注:国家有新项目代码按新代码执行。


附件3

  

咸宁市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零自付”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县(市、区)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定额支付执行标准

  

咸宁市中心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咸宁市中医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咸宁市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疗机构

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咸安区

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咸安区妇幼保健院

二级医疗机构

嘉鱼县

嘉鱼县人民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嘉鱼县妇幼保健院

二级医疗机构

嘉鱼康泰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赤壁市

赤壁市人民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赤壁市中医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赤壁市妇幼保健院

二级医疗机构

通城县

通城县人民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通城县中医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通城县妇幼保健院

二级医疗机构

崇阳县

崇阳县人民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崇阳县中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崇阳县妇幼保健院

二级医疗机构

崇阳康福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崇阳县天城镇卫生院

一级医疗机构

通山县

通山县人民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通山县中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通山县妇幼保健院

二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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