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4-31721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4〕20号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集采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试点开展集采药品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咸宁市定为省级试点,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专项行动,以满足群众就近低价购药需求,确保患者更加充分享受药品降价改革红利,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市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咸宁市集采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试点开展集采药品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通知》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自愿参与、试点推进、惠民便民“的原则,开展集采药品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行动(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进药店”),逐步形成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统一销售集采药品模式,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店确定原则。按照自愿参加原则,各县(市、区)医保局宣传发动,组织确定参加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的药店名单。
(二)药品品种范围。按照“适宜药店销售、药品产能充足、能够保障供应”的原则,市医保局在国家和省际联盟集采药品中,合理选择了不少于100种药品确定《咸宁市集采药品推荐目录》,供药店自行选择。参加集采的药店自主遴选不少于50种集采药品,药店遴选药品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三、实施内容
(一)组织申报。自愿申请参加的药店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地医保部门申报,其中连锁药店可向属地县(市、区)医保局统一申报,提交《咸宁市集采药品进药店申请表》和《承诺书》。各县(市、区)医保局要认真审核把关,确认参加药店名单。
(二)签订合作协议。所属地医保局负责与参加药店签署《咸宁市集采药品进药店合作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三)统一建设标准。参加药店做到“五统一”,即:实行统一悬挂标识,在醒目位置展示本单位配备的集采药品清单;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承诺销售价格;统一制度上墙,做好集采药品各项日常管理服务;统一监督管理,纳入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进行全面监管。所属地医保局负责对参加药店实行“五统一”验收。
(四)组织供需对接。各县(市、区)医保局负责将参加药店名单、药品需求信息推送至相关药品配送企业,并同步报市医疗保障局。同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协议,加强药品采购供货情况、协议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解决发现的问题,指导参加药店严格按照购销协议结算货款。
(五)实施平台采购。参加药店可优先通过湖北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集采药品,后续开展新批次或集采药品到期续接时,可通过湖北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参与报量、采购。
(六)落实价格管理。参与的中选企业应根据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中选产品供应。参加药店应按照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同时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在集采药品专区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按承诺价格进行销售。鼓励参加药店承诺按中选价销售或不高于集采中选价15%销售。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药店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二)探索医保配套政策。各县(市、区)医保局可参照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购使用的相关政策,探索集采药品医保基金预付或医保基金及时滚动结算、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医保配套政策,以及在慢特病定点、双通道药品定点、门诊统筹中予以倾斜等激励措施。对参加集采的定点零售药店在年终服务协议考核中可适当给予奖励加分。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参加药店的考核,通过日常和定期检查,重点就“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存在执行不规范、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超出承诺加价率销售药品等情况,应暂停相关药店参加或退出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对不能保障稳定供应的,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及时约谈督导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
五、实施步骤
(一)定点药店申报。2024年12月20日前,自愿参加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的定点药店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地医保局申报,确定首批参加药店。
(二)签订购销协议。2024年12月30日前,属地医保局组织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协议,实施平台采购,中选企业配备货源保障药品供应配送。
(三)进入销售模式。2025年 1月30日,各县(市、区)医保局指导纳入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的药店按照“五统一”标准建设到位,加强宣传发动,正式实施销售集采药品。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医疗保障局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同志对联系县(市、区)进行督办。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医保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集采药品进药店”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提高认识,加强药品集采政策的解读,加大对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电台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群众享受集采带来的红利。
附件:1.咸宁市集采药品进药店申请表
2.承诺书
3.咸宁市集采药品进药店合作协议(模板)
4.咸宁市集采药品推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