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13297/2026-23315 文 号 : 咸医保价〔2026〕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做好精神治疗类、器官移植类和 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康复类、精神治疗类、麻醉类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9号)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泌尿系统透析类、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6号)要求,经成本调查、广泛征求意见、重要事项报告、集体审议等程序,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精神治疗类和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价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条件开展精神治疗类和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价格项目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二)美容整形类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价格,备案通过后执行。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于2026年5月6日前将要开展的美容整形类项目价格报辖区内医保局、卫健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备查;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备查。
二、项目规范整合。省医疗保障局此次规范整合了10项精神治疗类、12项器官移植类和 101项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省废止73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同步医保支付政策。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支付类别,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精神治疗类、器官移植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8 号)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四、相关工作要求。各地要及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上级部门政策要求执行。
附件:1.咸宁市新增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表
2.废止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咸宁市新增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表
4.废止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5.器官移植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6.咸宁市新增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表
7.废止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8.美容整形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9.整合后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10.整合后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11.整合后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咸宁市新增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表.xlsx
附件3:咸宁市新增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表.xlsx
附件6:咸宁市新增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表.xlsx
附件10:整合后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xlsx
附件11:整合后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