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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 医疗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MB1513297/2026-23320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6〕1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 医疗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馈。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坚守公立医院公益属性,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优先供给,有序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防范利用特需服务挤占基本医疗资源,根据《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独立区域开展并在诊疗环境、就医体验、服务时间、服务设施、医护队伍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捷、满足患者多层次就医需求、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差异化补充。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咸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备案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坚持公益优先、总量可控、清单管理、先备后行、自愿知情、质价相符、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原则,严禁挤压、替代、捆绑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 准入条件与适用限制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须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充足,普通门诊、普通床位、急诊急救、重症救治、常规检查检验等基本医疗资源可足额保障群众就医需求;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须湖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目录内选择形成,不得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形式变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除外清单(见附件1),允许医疗机构可以在除外清单之外,结合实际自主选择拟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不含跨市州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院或院区)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总医疗收入的10%。外籍、港澳台人员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特需诊疗区域与普通诊疗区域相对分隔、标识清晰,实现分区诊疗、分区候诊、分区管理;除夜诊和节假日外,出诊医生(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退休返聘的特邀专家、外聘专家除外)每月法定工作日内在特需门诊接诊人次与普通门诊接诊人次比例不超过1:2。

)特需病房具备相对独立区域,按套间或者单人间、双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设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洗浴等相关生活服务设施。三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实际开放床位未达到核定数的,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的10%。特需病房的住院医疗组长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主管医生应经患者同意或由患者自由选定。

)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号源管控、知情同意、价格公示、台账管理、投诉处置和年度报告等机制;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编码在现行价格项目收费编码前加“TX”字母予以区分并根据省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更新。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可实现特需项目独立编码、单独计费、单独统计、全程溯源

第三章 项目清单与备案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清单制、备案制管理。公立医疗机构须梳理形成本单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说明、收费标准、执行时间、服务流程、服务时长、适用场景、增值服务内容,严禁模糊化、泛化设置项目。

特需项目备案范围包括首次新增、项目变更、价格上调、服务内容调整、区域扩容等情形,医疗机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属地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提交备案资料,未经备案不得实施。

医疗机构首次备案须提交以下料:

(一)请示。包括开展特需服务的硬件设施与环境氛围、服务区域、服务内容、人员配备、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等要素;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情况表(见附件6);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

)特需诊疗区域平面分布图、分区管理说明;

(六)价格测算及财报资料。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价格制定规则、成本调查(或测算)、财务报表、医疗机构财务年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报表等、价格比对、集体讨论,不少于3份的参比价材料等;

(七)出诊医生花名册;

(八)管理制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医疗服务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医疗服务质量管控规范、知名专家出诊管理制度、特需医疗门诊与病房管理办法、价格收费与公示管理办法、医院投诉处置与舆情应急管理办法

(九)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承诺书(见附件5)。

第九条各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备案材料报辖区内医保和卫健部门,由辖区内医保和卫健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审;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备案资料直接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条医疗机构首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业务,由市级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查看和综合评估。市(县、区)两级组建评估专家队伍,由医保、卫健以及医疗机构从事运营管理、医保物价、临床、门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建立“百分制量化考核、分级等次评定、重要指标一票否决”的特需医疗服务综合评估体系,制定《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现场评估考核表》(见附件3)。存在任一重大否决情形的,直接判定不合格;综合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的,判定为合格;得分60分至79分的,限期整改再次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合格,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再次进行备案。

第四章 价格管理与公开公示

第十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综合人力成本、场地成本、服务时长、设施配置、运营成本合理自主定价,保持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比价关系,与省内同价区地市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合理衔接,杜绝虚高定价、随意涨价。

第十  特需病房床位费可按套间、单人间、双人间分档计价;特需专家门诊诊查费价格可按医务人员职称、被授予称号、服务对象是否涉外分档计价。纳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基本物耗”范围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同一次诊疗服务、同一服务项目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同时收费。特需医疗消耗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单独可收费耗材严格执行“零差率”要求,未列入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上调周期原则不少于12个月,下调不受限制。超过一年,需上调价格的项目,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公立医疗机构须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和医疗机构官网明确清晰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见附件4)、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医保部门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和价格,方便患者查询。

医保支付与结算管理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由患者自行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纳入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范围。

第十八条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时,医疗机构在紧急救治患者生命时,若基本医疗资源不足,可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收治患者。服务价格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畴。

年度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十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年度报告监测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特需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活动有留痕、可追溯。每年2月底前,已备案公立医疗机构向属地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见附件6);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3月底前将备案管理情况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十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变化的监测,收入增加值从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中扣减;对于价格过高、投诉较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可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和医保定点协议考核;综合运用抽查、约谈、函询、提醒等手段进行监督,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综合监管。

二十一公立医疗机构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单次服务同时收取基本和特需两项价格项目费用,以及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合计数量和总费用所占比例、特需床位数比例超出规定等不符合价格管理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做出暂停、取消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等处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附则

第二十二条《办法》规定以外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比继续按照原有规定5%执行(见附件7)。本细则试行前已开展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应在本细则试行后2个月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未重新备案的停止执行。

二十三本细则未尽事项,按鄂医保发〔202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2026年9月1日咸宁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附件:1.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除外清单

      2.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申请表

      3.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现场评估考核表

      4.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

      5.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承诺

      6.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项目和价格情况表

      7.二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

     8.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附件1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除外清单docx.docx

附件2.咸宁市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docx.docx

附表3: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现场评估考核表.xlsx

附件4-XX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xlsx

附件5: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承诺函.docx

附件6:XX 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项目和价格情况表.xlsx

附件7:二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xlsx